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0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旗贯彻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旗、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