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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实施。
  附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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