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鲁建发〔2005〕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燃气专项规划工作,保障燃气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县(市)、乡镇、工矿区的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第三条 燃气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贯彻近远期结合、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燃气专项规划期限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六条 承担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设计资质。
第七条 燃气专项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燃气专项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成果应当严谨科学,内容齐全,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八条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原则、依据、目标、内容和实施做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绘制应以最新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基础,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有关设计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是在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的基础上,对规划文本的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
(一)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以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