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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热心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工会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综合或者专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基层工会主要负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九条 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工会应当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和案件处理反馈制度,促进和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监督用人单位,通过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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