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2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