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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2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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