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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练员与学员

  第十五条 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教条件,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书,方可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员工作。
  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等资料,到市级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报名,按照规定参加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按照要求填写培训记录和《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
  教练员在任教期间,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权对教学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向培训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培训工作。聘用教练员应当报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教练员办理社会保险。
  培训外国学员应当聘用与受训人使用的语种相适应的教练员或者外语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对聘用的教练员,应当进行职业道德、驾驶安全及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检查教练员执行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等情况。
  第十九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教练员证: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超过规定年龄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四)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十条 年龄和身体等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经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初学和增驾车型培训。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身份证明和照片,增驾车型培训的人员应当持身份证明、驾驶证和照片到培训机构办理培训手续。培训手续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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