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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业经2005年10月2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9日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管理,维护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培训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含经营性教练场)及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包括:初学驾驶培训、增驾车型培训、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与机动车驾驶相关的培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驾驶培训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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