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1年8月22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4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