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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2005年10月2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9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控制线(绿线)严格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四、第八条作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等院校、疗养院区不低于45%;工业、商业、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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