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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2005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7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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