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受让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九条 进行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第十条 技术合同按照自愿、属地原则,实行认定登记制度,同一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技术合同订立后,当事人需要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持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和相关附件,向经认可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认定登记决定,符合《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发给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当事人商定。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的另一方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 在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技术权益;
(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在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国家对其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下,科技人员以集体形式在工作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按不高于合同项目纯收入的40%提取酬金;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按不高于合同项目纯收入的80%提取酬金。
科技人员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税后收入全部归己,其中经批准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