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抚顺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抚顺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31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依法获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属于合法所得,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出让方必须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必须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