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并由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缴存
第九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职工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和单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适当提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必须经管理中心和管委会审核,报省批准。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超出本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工资5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单位录用新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并从起薪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