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引导保险机构站在服务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大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积极开办适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时期迫切需要的新险种。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积极开发农村保险市场,稳步推进农业和农村保险的发展,主动参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探索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更大空间。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规模性和安全性、流动性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运用好保险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
积极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继续完善保险机构网络布局。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和争取在我省设立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鼓励和支持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已有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经营区域;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发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防范保险风险
保险监管机关要牢固树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监管促发展的观念,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标本兼治。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工作,依法查处保险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要加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各相关执法部门建立畅通的工作联系机制,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形成监管合力。
要不断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政府各有关部门、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监管机关的工作,对涉及保险风险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有关保险纠纷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坚决打击骗保骗赔等各种形式的保险欺诈行为,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险机构要依法依规诚实经营,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和加强内部稽核来防范和化解风险,不断提高内控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五、努力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法规,努力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切实树立保险产业观。要加大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要将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建立地区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定期了解保险行业发展的状况,帮助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创造条件提高保险业参与地方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