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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5]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收和农民增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农村金融和土地征用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认真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制定计划,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
  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免征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5]11号)要求抓好落实。
  三、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为探索建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2005年,省选择本溪市,各市可选择1个县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2006年全省将稳步推开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根据本地实际,要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到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二是精简乡镇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乡镇机构进行综合设置,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面积、区位功能等因素,对乡镇进行分类,分别确定不同的机构设置形式和限额。三是进一步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合理区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公益性服务职能,此类单位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经营性事业单位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四是加强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一律由省实行总量控制,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5年内只减不增。五是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抓好政策落实,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六是积极探究建立机构和编制约束机制,确保乡镇机构和人员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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