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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3日)宣布失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5〕15号 2005年9月29日)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也有少数开发单位、农村及其他经济组织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破坏了城市规划,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很多遗留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给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保护广大市民的利益,市政府决定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得建设、规划、消防、土地、房产等部门批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的项目,均属违法项目。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它实体、个人,从即日起停止非法占地、建设、销售等开发经营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三、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大对违法项目进行查处的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违法开发、建设、销售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承接、垫资违法工程项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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