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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税改办关于西安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4.理顺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区县教育局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交流、考核由区县教育局归口管理。乡镇、村不得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
  15.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西安市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规定,科学核定农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不断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需求。根据布局结构调整和学生生源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可提高5%。
  16.推行农村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参与,每届聘期3-5年,可以连聘。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校长,及时予以解聘。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的聘任制,在农村中小学全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部要做好本区县所属教育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等事宜,为教师合理流动创造良好条件。
  17.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2006年底前全市完成清退农村中小学临时代课人员任务。拓宽教师来源渠道,积极接收安置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吸引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优秀人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18.建立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教师必须轮流到农村学校、骨干教师轮流到薄弱学校任教。从2006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要有1年以上乡村中小学任教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务。凡到县以下边远、贫困乡村中小学任教的大专以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在县城,见习期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建立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按其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提高10%,随工资发放。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相关部门要落实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区县逐步建立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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