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农村“普九”欠债和危房改造欠债的问题上,原则上由县乡政府组织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纳入政府解决乡村债务统一计划,逐步偿还。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整合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化解“普九”欠债和危房改造欠债。区县、乡镇政府要依法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强迫学校停课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10.区县政府要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区县政府根据《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陕财办教〔2002〕14号)文件要求和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实施意见》(市财发〔2002〕518号)的具体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
各区县要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按规定执行。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和小型修缮,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区县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市教育、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县中小学公用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公告。
11.市、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专款的管理制度。从2005年起,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设立教育专户,教育专款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上级资金安全、完整,并按工程进度和项目预算及时拨付到项目学校。市县设立的教育专款,由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并提出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下达,市级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安排中、省、市用于教育的资金和项目时,要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后下达。
12.市、区县政府要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禁止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要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税收部门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必须全额用于基础教育事业,优先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其分配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各级各部门不得挪用,不得截留。
县级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13.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国家三部委《
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