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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西安市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乡镇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入乡镇分账户的“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照年初预算拨入乡镇分账户的“支出专户”;乡镇政府采购支出,由乡镇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提出申请,县财政局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办理,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2)乡镇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统一由乡镇财政所管理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使用,乡镇各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仍由乡镇行政领导审批。
  (3)乡镇财政所对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确保五保户按时足额领取“五保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扣取任何费用。
  (4)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村级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村财乡管村用”制度,由乡镇财政所进行集中核算。
  2.乡镇财政所职能。在免征农业税、乡镇机构改革和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后,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能是:
  (1)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所在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乡镇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
  (2)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与监督;
  (3)负责乡镇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4)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
  (5)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6)负责农村基金会清欠;
  (7)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8)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9)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等。
  三、配套措施
  (一)调整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规范化管理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统一县乡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对收不抵支的乡镇,县级财政要给予弥补,同时要确保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尽可能地增加乡镇可用财力,减轻乡镇财政负担。
  (二)规范乡镇支出管理。乡镇财政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明确并公开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乡镇财政支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由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对违反规定的支出,乡镇财政所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拒绝核销。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小汽车购置费和电话费等弹性支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县级财政有权拒付。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不准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不准超越财力修建各类工程,不准乡镇政府今后再发生新的债务,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全面开展乡镇“五清”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银行账户、票据、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坚决予以撤销;收费票据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并进行统一管理,对乡镇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律作废并予以销毁;对超编人员要坚决清退,财政不得供给经费;认真清理乡镇资产,严格登记造册,防止资产流失;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加大清欠力度,坚决杜绝新债,积极化解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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