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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修正)

  (一)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承担办法;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九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负责,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时间。
  业主大会应当将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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