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