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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六)有计划地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八条 审计统计软件应用是审计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统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搞好统计软件的应用和硬件配备,为深化统计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第九条 审计统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
  (二)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
  (三)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中的数据资料,应用审计统计软件,核对审计统计台账,生成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并健全本部门审计统计档案。
  (四)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中反映的审计单位(项目)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核对,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是否与报表数据一致。
  (五)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的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六)审计统计人员应主动向审计组长了解后续审计执行情况,并将已确定落实的情况及时填报审计台账。
  (七)为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综合统计分析及审计专题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条 审计组的职责。
  (一)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的同时,审计组组长应指定专人填制审计统计台账和移送登记卡,发送本部门审计统计人员;统计台账中每个指标的数据都必须标明出处,都必须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
  (二)审计组应在《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发出后90日内了解审计决定等的执行及采纳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统计人员。
  (三)审计组应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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