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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闽审办[2005]96号 2005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厅办公室归口管理。省审计厅主管全省审计统计工作,审计厅各业务处、法制处、举报中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各设区的市审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审计统计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审计统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审计统计队伍由专职或兼职的审计统计人员组成。审计厅各业务处、法制处、举报中心、各设区的市、县(区)审计局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审计统计人员。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和管理审计统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第七条 负责审计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审计署关于深化统计工作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本设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审计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审计统计报表及审计统计分析的上报工作;
  (三)为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挥审计统计监督作用。
  (四)组织开展审计统计工作经验交流、统计工作调研,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
  (五)做好全省主要统计指标量化分析的通报工作(含审计单位数、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对财政的贡献,审计结果开发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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