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被诉方,能够确定的,应予以受理。
(二)其他单位转来的有关农机的投诉。
(三)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 投诉的受理
(一)投诉者要提交文字材料,既投诉书或投诉人签名盖章的详悉口述材料,内容应包括:
1、投诉人的姓名、通信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被投诉者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3、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4、具体投诉要求。
(二)投诉者要提交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发票、三包凭证、协议、通信、证明等;对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及时告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第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被诉方提出正当理由,投诉站认为不适合调解的;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将不受理的原因及依据及时告知投诉者。必要时,可提醒投诉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条 对受理的投诉及时填写《投诉登记表》登记建档。
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受理后,及时与当事人和被投诉方确定调解日期。调解过程中,先对投诉事实进行认定,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作好笔录。
第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投诉调解书》,当事人双方均签字盖章,投诉站加盖公章,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又同意继续调解时,另定时间调解。
第十四条 争议双方分歧较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投诉方提出中止调解,应立即结束调解,并视为结案;投诉站也可以终止调解;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提出中止调解,应采取其他措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