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三级护理。
(1)各类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疗效显著,病情好转及 生活完全能自理者。
(2)病未痊愈,但病情处于稳定状态,经过考察不影响环境的行为,并能参加院内外工、娱、疗活动。
(二)二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二级护理。
(1)原定一级护理,经过治疗使病情好转,无严重消极、自伤、兴奋、逃跑等情况者。
(2)生活自理能力差,年老体弱,躯体多病,长期卧床, 行动不方便的患者。
(三)一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一级护理。
(1)严重的紧张、兴奋、躁动,生活不能自理者。
(2)严重的抑郁、木僵,终日卧床不起,并有严重的意f 障碍者。
(3)有严重的妄想。幻想。拒食、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冲动、逃跑者。
(4)症状活跃、病情不稳、行为紊乱、乱拿别人东西、影响病房秩序者。
(5)癫病频繁发作者。
(6)有特殊治疗,需要密切观察者。
(7)服药量大,有明显药物反应者。
四、精神病患者分级护理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一)三级护理
(1)督促指导日常生活。
(2)充分调动患者的积极性,如参加病房管理,担任民委职务等,发挥患者自己管理自己的作用,从而使他们锻炼和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
(3)找患者谈话,开展心理治疗,总结战胜疾病的体会,巩固疗效。
(4)鼓励患者参加各种工、娱、体、劳等各项治疗性活动,做好完全护理,如外出活动须工作人员监护。
(二)二级护理
(1)护理员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严防意外。
(2)督促患者搞好个人与室内卫生。
(3)按护理部和病区的计划组织患者参加文体、工疗等集体活动。
(4)开展。心理护理,了解病情,掌握患者。心理状态,做好心理护理工作。
(5)让患者参加病房管理,鼓励患者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6)患者出入病房要做好完全检查,严防危险物品带入病室。
(7)定期组织患者上教育课,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以鼓励他们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决心。
(三)一级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