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对象分级与分级护理规范》的通知
(大民救发[2000]88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民政处(办),各社会福利机构: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对象的分级与分级护理规范,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现将《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对象的分级与分级护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对象分级与分级护理规范
一、老年人的护理分级标准
(一)三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护理。
(1)思维功能轻度障碍,举止言行有一定影响者。
(2)年老体弱,衣、食、起居等日常生活基本自理者。
(二)二级护理
(1)在护理员的指导或帮助下,饮食、起居能基本自理者。
(2)思维功能中度障碍,生活规律有时失常,自理生活有一定影响者。
(3)患有多种疾病,病情基本稳定,但日常生活需给予相应护理者。
(4)年龄在70岁以上者。
(三)一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大一级护理。
(1)一日三餐需护理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有较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及大小便需他人帮助者。
(3)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者。
(4)患有两种以上较重疾患,行动困难者。
(5)年龄在80岁以上者。
(四)专护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专护。
(1)不能自行饮食,一日三餐需护理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严重障碍,完全不能自控和自理大小便专护。
(3)因种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起,不能下地行走者。
(4)患有严重一疾患,病情正处于活动期必须绝对卧床者。
(5)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随时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
(6)双眼失明或肢体残疾,功能恶劣严重丧失,生活上需特殊照顾者。
(7)90岁以上同时伴有一种严重疾患者。
(8)入院者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上和医疗等服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