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计分。采取年终各市自行考核,省组织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可以被评为优秀。
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业绩考核分数在45分以上(含45分),管理工作较好,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分中心,以及业务管理工作较为突出的管理部,可推荐1-2个参加年度省“优秀分中心、管理部”评选。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0%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的;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的;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七)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的;
(八)未与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的(待省与国家联网后再作考核内容);
(九)年度未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的。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标准,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并整理相关备查书面资料。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报告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省财政厅综合处,同时报市管委会、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管理中心上报的自评报告,对照本考核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对各市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管理中心的初步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并通报,同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十四条 奖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