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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贵基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是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第六条修改为:“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完成市散办下达的年度散装水泥计划。”
  三、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删去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在原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年23号)和《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年45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六、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散办每年应当从专项资金收取总额中提取5%~7%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企业、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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