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社会统筹办法
(徐政发〔2005〕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对象
本市市区(不含贾汪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可免交安置保障金。
二、筹集标准
(一)工业、交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二)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3‰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1‰征收。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5‰征收。
(四)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五)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经营收入的0.5‰征收。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3‰征收,无法计算营业收入的按每户每年24元征收。
(七)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30元征收。
三、筹集办法
(一)各类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安置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安置保障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三)单位应缴纳安置保障金的数额以统计部门和征收机关核实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每年6-9月份为征缴时间,一年一次,一次交清。
(四)安置保障金征收后,由征收机关于每年10月底前统一上缴到市财政设立的安置保障金专户。
(五)单位逾期不缴纳安置保障金的,由征收机关通知其限期足额补缴,拒绝补缴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安置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