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在开发区设立综合办公室(办事处)扎口办理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各项业务。(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7.开发区契税上缴省及扣除相应的征收手续费后,全部留归开发区使用。(市财政局)
18.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使用(包括拍卖收入、协议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开发区土地专户)。(市财政局)
19.负责开发区所有各项基金的征管使用,各项基金除上交省外,其余部分全部留归开发区。(市财政局)
20.在开发区设立税务征收大厅,办理市一级税务部门相关业务。(市国税局)
21.设立开发区土地储备的独立机构,实行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市国土资源局)
22.一次性用地在100亩以下、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中小项目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预审。(市国土资源局)
23.开发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市国土资源局)
24.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综合交易服务费按标准减半收取,暂定三年。(市国土资源局)
25.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绿化费、管理费收取,并享受其他各区同等待遇。(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6.将开发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含交易、抵押、商品房预售)的受理和初审权下放到开发区房管处,对开发区房管处初审过的办证要件随到随办,限时办结。(市房管局)
27.将开发区范围内外资企业审批初审权下放开发区工商分局。(徐州工商局)
28.已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市本级企业从2005年起全部下放到开发区,以2004年实际入库收入形成的财力作为开发区上解基数,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今后年度市属企业搬迁至开发区,以上一年度上缴财力作为开发区上解基数,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市属企业新投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从2005年起,以2004年为基数,开发区增量财力40%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市财政局)
二、有关要求
1.在规划管理方面,市规划局要对开发区的项目简化审核环节,指派分管局长和综合处专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随时受理,取消局业务会这一环节。
2.在规划监察方面,市规划局将规划监察、处罚权限全部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法规处、监察大队定期指导,涉及诉讼由市规划局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参与。
3.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向省厅争取采煤塌陷地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政策,以帮助开发区解决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前用地指标不足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