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徐州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
(徐政发〔2005〕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徐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会议精神,市各有关部门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支持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措施,并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10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市有关部门向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并对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1.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局)
2.负责开发区范围内规划监察、执法、处罚工作。(市规划局)
3.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前期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
4.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5.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宗地界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约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6.统一收取和使用开发区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市建设局)
7.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环境管理由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市环保局)
8.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排污费由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市环保局)
9.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核准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审核、收费。(市市容管理局)
10.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物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市房管局)
11.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公建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审查管理。(市房管局)
12.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徐州工商局)
13.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企业全部交由开发区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市国税局、地税局)
14.在开发区分局设立发票发售点和税务登记办证窗口,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税收统一由开发区征收管理。(市地税局)
15.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市场论证、审批。(市发改委、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