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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所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均安排一次资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会。缴费标准500元以下的培训项目,全部由安置部门负责缴纳;超过500元的,由安置部门补助500元。
  八、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和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等12部门《印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民安〔2005〕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给予安置补偿。凡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收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接收安置人数,按安置对象应享受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将安置补偿金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不予拨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接收非指令性安置对象的,安置部门予以办理安置手续,但不拨付安置补偿金。
  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主要采取社会统筹的办法,由市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筹集,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
  十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仍按《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之规定收取,每个安置指标收取8万元。
  十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2年发补助金2万元,服役10年发补助金4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2000元。
  十三、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切块和市、区分级负责。徐州矿务集团、济南铁路局驻徐单位职工子女仍由矿务集团和铁路部门在其系统内安置。其余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申请“双向选择”的人员,接收单位系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批准入伍的区负责办理安置手续;接收单位系非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安置手续。自谋职业人员由批准入伍的区负责接收,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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