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
三、健全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机制
为强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养老保险统筹费”由市地税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进行按季征收。
已被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应在被征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办理不予抵缴。单位在被征“养老保险统筹费”期间,未参保职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下达年度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通过财政结算扣缴差额。
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要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清欠工作,确保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并完成清欠指标;市外经贸局等部门要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列入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实绩的考核,对全面完成扩面征缴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徐州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对未尽工作责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则给予通报批评;凡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兑现奖励年薪等。
五、加大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产担保,地税部门征得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缓缴。
市劳动保障局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做好养老保险
的监察工作,对部分情况复杂的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稽核;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职工对用人单位不参保、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少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