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 〔2005〕 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不断扩大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征缴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
凡本市市区(含贾汪区)行政范围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的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上各类机构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雇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中断缴费的人员,应及时主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国资、经贸、工商、审计、工会、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地税局分管局长任副主任。同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督察,及时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的重大问题。
经贸、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在单位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时,要核清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协助清偿养老保险欠费。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列为审计内容,并对重点欠费大户进行专项审计;发现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督促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