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兵员质量,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是指平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适龄公民征集到部队服现役所进行的宣传教育、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对新兵的审定、交接、运送等工作。
战时的征兵工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
第四条 征兵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征兵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岁的适龄男性公民,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作为被征集服现役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