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
《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均应按照国务院
《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取水。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