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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

(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社会性公共基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四)上市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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