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必须组织听证。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law110.com.cn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