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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丽江古城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护栏,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占道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堆积物。
  第二十二条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丽江古城内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
  禁止损坏丽江古城的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丽江古城的室外噪音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向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禁止在丽江古城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声招揽生意。
  第二十四条 大研古城内,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邮政、救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大研古城内,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下车推行,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丽江古城标识、标志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丽江古城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保持丽江古城的传统文化特色;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合理安排丽江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目录和古城市场规模、市场布局,确定古城内的经营位置及与之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在丽江古城经营的店铺,其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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