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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丽江古城的道路和河道因通讯、电力、有线电视、供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的,应当提出开挖和修复方案,向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丽江古城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和供排水等设施,用户不得随意接入。确需接入的应当经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加强丽江古城水源、水系和水环境的保护。禁止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和缩小过水断面。不得随意在河道上搭建桥梁。
  第十六条 丽江古城的所有单位、居民和商业店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禁止在大研古城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丽江古城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禁止将废弃物倾倒入排水管道。
  丽江古城内应当建设与厕所相应的化粪设施,粪便未经处理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丽江古城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丽江古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河道内捕鱼、洗涤物品,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放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七)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商业广告,发放促销传单;
  (八)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
  (九)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
  (十)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丽江古城内应当采用清洁燃料、能源,不得直接燃烧原煤。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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