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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
  第三条 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丽江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第六条 丽江市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体实施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
  (四)修建和完善丽江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依法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和管理、使用丽江古城保护经费;
  (六)组织开展丽江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依法集中行使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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