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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失效]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应当告知拆迁人验收。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者裁决书等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煤气、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需要原地就学的,可以在原学校就读;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由学生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拆除。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回拨。

  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回拨。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工程基础完工回拨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拨10%,工程封闭回拨20%,工程竣工回拨20%。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全部利息返还给拆迁人。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申请拨付。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房屋或者选择产权调换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难户需要房屋安置的,应当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证明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生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对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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