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抚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刘长:刘 强
2005年8月6日
抚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以及在规定区域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负责本市规定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三)协调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凡在本市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范围内,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后,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