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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该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情况,按月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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