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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倒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倒查责任追究

  第十条 自治区监察厅对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下级监察机关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对负有领导责任,经查证属实的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一)半年内,所在市不执行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规定及政策措施,或者对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对该市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虽开展工作,但一年内无明显效果的,给予该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半年内,所在市的超限超载车辆占该市营运货车保有量6%以上的,给予该市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媒体曝光。一年内,所在市的超限超载车辆占该市营运货车保有量5%以上的,给予该市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媒体曝光。
  (三)半年内,所在市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无明显效果,对煤炭、矿产品、砂石料等货源地企业和购货单位、运输企业、货主整顿不力、管理不严的,货源地企业和购货单位出入的超限超载车辆占拉运该企业货物车辆5%以上的,给予该市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给予货源地企业和购货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对不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执法单位、检查站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私放车辆,半年内发现30起,给予所在市、县(区)交通、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以及检查站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岗位。
  (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不按规定只罚款不卸载的,半年内发现30起,给予所在市、县 (区)交通、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以及检查站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岗位。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工作的,分别给予所在县(区)公安、交通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开展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不按规定继续给“大吨小标”车辆办理入户等有关手续的,给予公安车管部门、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运管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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