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路面固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监管不力、工作推诿扯皮,政府指派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岗、脱岗影响工作的。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交通部门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固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选址和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设施配备,不按规定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标牌、标志、安全防护装备、设施以及减速装置的;
(二)交通部门在“大吨小标”车辆办理养路费征收手续和发放营运证上把关不严的;
(三)公安部门不按规定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
(四)交通、公安部门不按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联合执法、严格检测的;
(五)工商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整顿工作不力的;
(六)国土资源部门对砂石料、煤炭、矿产品等货源地企业依法整顿工作不力的;
(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不阻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上路把关不严的;
(八)购货单位、运输企业、货主对车辆超限超载装载行为不制止,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入厂 (场)的。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追查: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站长、副站长及有关执法人员擅自离岗、脱岗影响工作的;
(二)不卸载只罚款、以罚代纠、以罚代处、重复罚款收费的;
(三)执法不公正,对超限超载车辆不检查给予放行的;
(四)违法上路对超限超载车辆乱罚款的;
(五)对罚没收入采取截留、挪用、私分等违法行为的;
(六)违犯“五不准”规定(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的;
(七)吃拿卡要、刁难司机(车主)以及态度粗暴损害群众利益的;
(八)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第三章 倒查的主要方法
第八条 自治区监察厅等有关部门会同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对于不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不执行政策者进行查处。
第九条 对于群众举报、工作反馈、检查调研、媒体曝光等形式反映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由自治区监察厅等有关部门会同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谁违反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一级一级进行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