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倒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96号 2005年9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倒查实施办法(试行)》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倒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公务人员的责任,实现我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倒查对象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以下简称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作不力、有违规行为的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倒查,坚持有责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会同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公务人员履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倒查的内容
第五条 五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对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制止,没有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部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不力、完不成目标和任务的;
(二)不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规定对本辖区货源地企业、购货单位、运输企业、货主、超限超载车辆装载行为查处,源头治理效果不明显的;
(三)不建立值班、公告、抄告和信息报告制度,不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不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设置路面流动检查站,对路面流动检查站监管不力,影响全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