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81号 2005年8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 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我区适用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带有强制性的复杂工程,不仅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试点推行、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相应成立各自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把握原则范围,明确具体标准
实施原则:要按照“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凡在我区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行业,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具体标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的标准认定,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组织调查测算确定,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