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80号 2005年8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2005年8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卫生室的建设与发展,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减轻农民医药负担,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村卫生室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等问题,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的办法,不断加大投入,完善体系,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努力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适宜的医疗保健服务。争取用3—5年时间,完成全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任务,使乡村医生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或水平,其中60%具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村医的预防、保健和诊疗水平有一定提高,基本做到小病不出村。
二、功能定位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和基础,是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前沿哨所。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从事妇女、儿童、孕产妇初级保健,残疾人康复以及儿童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和建卡工作;开展农村健康教育,普及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知识,建立健康档案,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意识;对农村突发传染病、中毒事件进行报告;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基本原则。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所卫生室,配备一名村医。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承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举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设卫生室。
(二)基本建设。采取政府引导,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利用项目、援助、捐助、扶贫等资金进行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的建设面积,川区不得少于60平方米,山区不得少于45平方米,并且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的乡镇内未达标的村卫生室,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村1万元的标准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