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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加强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一是严格控制村干部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并村组、实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干部兼任组(队)干部等办法,压缩精简村组干部人数,享受定额补贴的村干部职数严格控制在3-5人。二是严格控制村级支出,村干部定额补贴标准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村级报刊订阅一律实行限额制,每村不得超过600元,取消村级招待费。三是不准村委会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贷(借)款用于村级支出和垫付应由农户缴纳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提供各种担保和抵押。凡违反规定形成的新债,谁贷(借)款,谁还债。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等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五是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不断提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质量。兴办村级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准超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不准借债举办村级公益事业。

  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今后,自治区各部门、各市县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必要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原则上不准再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如按有关规定确需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不准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准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不得以回扣、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推行“乡财县管”统筹乡镇收支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自治区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乡村,以切实保障乡镇财政发放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和政权运转经费;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乡村两级举债保运转。金融部门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得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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